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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金融学院档案资料利用实施细则

发布时间:2025-04-01

 

    为了有效地开发档案信息资源,充分发挥档案服务社会的作用,给利用者提供更便捷、高效的档案利用服务,同时确保学校档案的安全完整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》、《广东金融学院档案管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细则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第一章  总则
   

    第一条  本规定所指的档案是指我校档案馆保管的党群类、行政类、教学类、科研类、外事类、出版类、财会类、基建类、声像类、实物类等档案。
    第二条  档案利用是档案信息价值得以实现的过程,其形式有:查阅、借阅、出具证明。查阅是指在档案馆内阅读、复制、摘抄档案信息的利用过程。借阅是指将档案实体借出档案馆阅读档案内容的过程。出具证明是指按照固定格式,依据档案原始记录出具证明材料的档案利用过程。
    第三条  馆藏档案的利用,根据档案的门类、内容、密级,规定不同的利用权限、范围和审批手续。
    第四条  利用者在著作、展览、影像中引用馆藏档案资料内容时,应注明来源和出处。


第二章利用程序


    第五条  查阅已公布开放的档案和资料,本校师生员工应提供工作证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;校外单位或个人若需查阅,必须提供单位介绍信(写明查阅内容、目的)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。
    第六条  学校毕业生查阅其在校期间的学籍档案,须提供毕业证书原件(复印件)或原就读单位出具的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件。
    第七条  委托他人办理查阅的,应提供委托人的有效证件(身份证、工作证、学生证等)和委托证明(委托人签字)。
    第八条  本校各单位人员查阅、摘录、复制未开放的档案,应当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,填写《广东金融学院档案查阅申请表》,经本单位负责人和档案馆负责人审批同意方能查阅。利用档案涉及原归档单位规定限制利用的,须经原归档单位负责人同意。
    第九条  查阅学校党委会、校长办公会会议纪录、重要档案和带密级的档案资料,必须经本单位、档案形成单位负责人和档案馆负责人同意,涉密档案须学校党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、主管保密工作的校领导审批。填写《广东金融学院档案查阅申请表》,由档案馆凭审批表的范围查阅相关卷宗。
    第十条  会计档案主要供学校财务处会计人员查阅,原则上不对外开放。如有特殊需要,学校内部单位调阅会计档案需经财务处负责人批准,学校外部单位调阅会计档案,要有正式的介绍信,并经财务处负责人同意,方可提供查阅。
    第十一条  利用未公开的科研档案,应经业务主管部门或第一完成人同意, 必要时报请学校审查批准。
    第十二条  出版类的“审稿意见”,不宜与被审稿的作者见面,只提供给该出版物的编辑人员利用。
    第十三条  特殊类档案(主要指声像档案和实物档案)的查(借)阅,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和档案馆负责人同意,必要时报分管校领导同意,填写《广东金融学院特殊类档案查借阅审批表》,方可查(借)阅。
    第十四条  公安、国安、纪检、监察、审计等部门的特殊利用,需分别经学校保卫、纪检、监察、审计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同意。


第三章利用要求


    第十五条  查阅档案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,一般应当在档案阅览室查阅,阅完后立即归还。复制或摘抄的档案材料须经档案馆核查,并加盖档案证明章后方可带出。
    第十六条  档案原则上不外借,确因工作需要,应填写《广东金融学院档案借阅申请表》,经档案申请单位、档案形成单位和档案馆负责人批准,必要时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。借出者应严格履行借阅手续,并自觉遵守借阅时间,按期归还;一般档案借阅不超过一周,重要档案当日归还,节假日期间档案应送回档案馆保管。凡需延期使用者,须办理续借手续。档案借出后不得转借他人,限有关人员阅读,不得随意扩大范围,严禁带出校外。
    第十七条  查(借)阅者应确保所利用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,不得在文件上划线、圈点、折叠、涂改、写眉批和随意摘抄无关的档案内容;未经审批同意不得摄制、复制和转借。违者依据情节轻重依法处理。
    第十八条  利用者对档案的内容负有保密责任,不得擅自把档案内容公布扩散或转告他人,因泄密造成不良影响的,要追查责任,违者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理。
    第十九条  档案工作人员对查阅或归还的档案,要当面检查清点,验收无误后,按档号放回原处。外借档案如发现有转借、污损、丢失等现象,应写出书面报告,根据不同情况,上报学校处理。


第四章附则


    第二十条  本细则由档案馆负责解释。
    第二十一条  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