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所在的位置: 首 页 --> 服务指南 --> 档案查阅 --> 正文>

广东金融学院学生学籍档案利用规定

发布时间:2019-11-05

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工作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、《关于贯彻执行<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>若干问题的意见(试行)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、原国家教委《普通高等学院档案管理办法》的有关精神,特制订本规定。

一、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录取名册、学生学籍表、成绩表、毕(结)业证、学位证审核表、签领表以及与学生本人学籍有关的档案材料等。

二、学籍档案归学院所有,由学院综合档案集中统一管理,并按规定提供利用。

三、学籍档案内含个人隐私,他人不得随意查阅、复制和扩散。

四、毕(结)业生需要利用本人学籍档案,凭本人毕(结)业证和身份证办理。

五、毕(结)业生委托他人利用其学籍档案,必须有毕(结)业生的书面委托证明,并附毕(结)业生的毕(结)业证和身份证复印件。同时,代办者应出示本人的身份证。

六、补办毕(结)业证明者,应携带就读时所在系、部出具的证明和本人身份证,方可利用学籍档案。

七、学籍档案原则上不对外提供利用。特殊情况下,院外单位需出具单位证明并说明用途,经院办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利用学籍档案。

八、原则上不受理电话、电子邮件等形式查阅学籍档案的具体内容。

九、外国机构和外国驻华机构利用学籍档案,按我国国家和学院有关外事规定办理。

十、利用学籍档案,按规定收费。

十一、本规定解释权在档案馆,从颁布之日起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