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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金融学院档案鉴定和销毁制度

发布时间:2019-11-05

第一条 为加强对有价值的文件材料的保护和管理,对保管期限已满的各门类档案有计划地进行鉴定工作。

第二条 档案的鉴定工作,必须坚持以全面、历史、发展的观点鉴定档案价值,按照各门类档案的保管期限表的规定,对不再有保存价值的过期档案进行处理,原规定欠妥的,经认真研究后重新规定保管期限。

第三条 销毁档案先由部门作出初次鉴定,后经鉴定小组(学院主管领导、部门负责人、档案室负责人、该类档案管理人员组成)作出鉴定,对到期的档案提出销毁或延长保管期限意见。

第四条 凡符合销毁条件的档案必须先造销毁清册,经鉴定确无保存价值后报分管档案工作的院领导批准,方可销毁。

第五条 销毁档案时需由两人负责在指定地点销毁,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,销毁清册应由综合档案室立卷长期保存。

第六条 档案鉴定小组职责

1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和国家教委《普通高等学院档案管理办法》。

2、对保密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,对凡按国家规定无需继续保密或控制使用的档案、进行审核;对需要继续保密或控制使用的档案, 作出处理决定。

3、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,对已失去保存价值或有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,进行审核,作出处理决定。

4、对本院已到开放期限的档案,进行审核鉴定,作出处理决定。